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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储能检测 文章分类:认证资讯 发布时间:2026-08-21 浏览量:17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对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系统性调整。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就相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两项公告相关措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施行。这是自2015年电池消费税框架建立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政策修订。
为帮助广大电池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点,现将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01部分电池由免税转为征税
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 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 税率征收消费税。
02部分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03减免税须以检测报告为依据
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使用CMA徽标),且该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04减免税申报及征管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6号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征管要求:
发票编码规范: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已纳税款扣除: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建立抵扣台账: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检测报告及明细清单: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05温馨提示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务必在首次申报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具备CMA资质且资质附表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后附的明细清单须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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